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基本救助条件
1.市、县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基本救助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必须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材料,并在申请表上承诺同意委托政府民政部门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对不同意委托可视作放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办理救助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委员会应当帮助其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基本救助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基本救助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
(三)办理救助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医疗救助政策
(一)基本救助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基本救助内容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三)办理救助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四、临时救助政策
(一)基本救助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基本救助内容
国家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临时救助金,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办理救助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五、农村住房保险政策
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一项惠民政策,于2011年正式推行,该项政策免费为农村居民住房办理住房保险。
(一)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的条件范围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主要居住房屋。
(二)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农户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就可以享受该项惠民政策。每个保险年度内,政府承担保险费每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0 元 ,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同时,在各级财政出资补助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治区鼓励农户自费出资投保。农户自费投保划分为两档。第一档:每户农户自费投保2元,每户增加保险金额 3000元 ,每间房屋增加保险金500元。第二档:每户农户自费投保5元,每户增加保险金额7500元。每间房屋增加保险金额1250 元 。
(三)保险责任
被保险的农村住房遭受以下灾害,造成房屋倒损的,获得保险部门相应理赔: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风暴潮、龙卷风、大风、洪涝、冰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百色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申请条件和津贴标准:凡具有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津贴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30元以上;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80元以上;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200元以上。高龄老年人具体津贴标准由各县(区)按《百色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制定并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调整。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实施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二)发放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含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三)发放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四)申请和审批:
1.社会散居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2.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