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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公示
2018-05-11 16:47:0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组织参加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百办通〔2018〕25号)精神,百色市落实给我县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组织参加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百办通〔2018〕25号)精神,百色市落实给我县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名额为2个,模范个人名额为3人(其中含妇女1人,处级干部1人,苗族1人,彝族1人,仡佬族1人)。现就拟上报的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公示如下:

 一、模范集体

1.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

 2.蛇场乡人民政府

二、模范个人

杨  科(苗族 处级 )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副书记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黄  芳(彝族 女)    

隆林各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陈朝忠(仡佬族)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隆林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副主任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7日)。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意见。

                  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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