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一女子以开发廊掩人耳目专门从事介绍妇女卖淫,并从中获利,近日,隆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班彩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班彩莉在隆林县新州镇兴隆街1030号租房经营“发廊”,并介绍他人卖淫。2014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班彩莉分别介绍陆朝某、班朝某给嫖客马某、黄东某进行卖淫,并收取嫖资共110元。交易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班彩莉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班彩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罗明考 编审: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