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环境资源案向该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百色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组织自治县金钟山乡乌冲村那角屯村民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集资雇请挖掘机在属于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内拓宽原有机耕路、开挖新公路,开挖林地面积共计13.28亩。经造林、评估预算,被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恢复绿化、种植的造林预算具体费用为:苗木655株,苗木费200元,种植需要的人工费为7171元。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挖、拓宽公路,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5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守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编辑:韦珺儒 编审: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