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一村民贺某已年过七旬,为了种植杉木林而无证砍伐自家杂木林,近日,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贺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贺某为种植杉木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者浪乡敢南村“洪一两”坡林地内的杂木林。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被砍伐杂木林总面积13.5亩,被伐林木总株数661株,总立木蓄积44.41905立方米,材积26.615立方米。2018年2月7日被告人贺某主动到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总立木蓄积44.419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韦珺儒 编审: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