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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2018-05-19 01:57:5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二)性质: 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具体权限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桂政发[2005]34号)等确定。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目录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提交申请报告,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需进行评审(视项目而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桂政发[2005]34号)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六)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

(七)对能源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可研报告咨询评价意见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5、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6、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7、项目公司章程和项目业主出具的出资承诺函;

8、银行贷款承诺函;

9、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需要电网企业对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报告的批复(电源项目);

10、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

11、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

12、燃料供应协议;(适用于使用燃料发电的项目)

13、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适用于水电项目)

1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适用于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水电项目)

15、对煤炭项目应列入相关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产产权设置方案)的文件。

16、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

17、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八)对公路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评审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评审时间);需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的项目,14个工作日。

八、项目核准有效期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203535

投诉电话:0776-8202378

十二、行政审批流程图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核准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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