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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018-05-19 03:03:0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基本信息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一、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8202298

二、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为: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三、应交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本)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附"三同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4、删除涉及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内容的说明

5、同意公示的函

6、数据光盘

四、流程图

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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