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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018-05-19 03:50:0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5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6-8208948

监督电话 0776-8209075

9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0 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单位、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1.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13 行使内容

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在辖区内行使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3.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4.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1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廉政风险点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隆林各族自治县旅游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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