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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2018-05-19 03:57:49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基本信息办理事项:婚姻登记操作规范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服务对象:其中一方户籍在隆林的中国公民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办理地点: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婚姻登记操作规范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服务对象:其中一方户籍在隆林的中国公民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地点: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备注信息: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8202699

审批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流程图

结婚登记流程图

审批依据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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