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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18-05-19 04:32:4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基本信息办理事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

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龙山街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时令)

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8210211

审批条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过企业工会讨论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组织讨论同意并提出意见。

应交材料

(一)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原件及电子版1份)

1. 申请人自备。

2.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及电子版1份)

1.申请人自备。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盖有单位公章的地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同时核验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电子版1份。

1.申请人自备。

2.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书;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电子版1份。

1.申请人自备。

2.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五)提交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最近两个月缴费发票;打印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该项所述三种材料提供其中任一种即可)。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电子版1份。

1.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2.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流程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0项处理决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二)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说明书,说明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五)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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