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
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5080006
二、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应交材料
1、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2、合同、章程及附件(独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独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3、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须提供;重大生产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6、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7、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8、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9、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10、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11、根据不同行业专项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1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的初审文件;1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四、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第40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第41号)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
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10日商资发[2010]209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9月25日 桂政发〔2010〕46号)
(二十三)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之外,投资总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