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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注销)
2018-05-19 04:43:4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基本信息办理事项:小餐饮登记(注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服务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二十三条

 

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小餐饮登记(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需申请注销手续的小餐饮经营者。

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限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咨询电话:0776-8220292

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7日印发)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或者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三)经现场确认,小餐饮已迁出原登记经营地址的;

(四)小餐饮依法终止或者不再经营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小餐饮登记(注销)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注销)》(填写范本,见附件4)。

流程图

审查方式及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小餐饮登记(注销)的审查是对申请材料审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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