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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05-18 15:26:14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隆政办发〔2018〕23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政办发〔2018〕23号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成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正副处级干部、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固定列席会议。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需报请市政府和自治县党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需提请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七)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县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应由分管副县长单独研究决定处理的事项;副县长之间相互合作共同研究决定处理的事项;县长或县长和副县长共同研究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乡(镇)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分管副主任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县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自治县财政局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提交自治县编委会研究,不再提交常务会议。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三)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进行调查研究、社会公示或专家论证,提出2—3种方案,供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选择。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审查议题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规定等,不符合的一律不准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审查说明。
第八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提请单位报分管副县长提出,经县长批准同意。
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开
 
第九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条 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分管副县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县长不能到会的,原则上议题不上会研究。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而分管副县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须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单位,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议题的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提请单位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单位意见情况,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经分管副主任、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为会议审议材料。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应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见,不得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常务会议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涉及法律的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予以把关。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范围发送,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须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经按程序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文本,通知隆林电视台、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县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列席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汇总会议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请假情况,并于会前报送会议主持人。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自带工作人员;议题汇报人如需带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仅限带1人。
第二十七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十九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出入会场或在会场走动。与会人员发表意见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或编印会议记录。对于领导的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以前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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