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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2018-05-18 15:46:30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隆政发〔2018〕4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

隆政发〔2018〕4号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7〕76号)及《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百政发〔2018〕2号)精神,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公布《隆林各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4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且目前审批部门无法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无法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列入本目录。凡未纳入本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管理。除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全县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确需新增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治县各审批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隆林各族自治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 年2月25日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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