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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7-08 03:47: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人力物力,组织实施广西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以解决和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的目标及范围

全区农村危房共约127.5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4.2万户)。2009年,列入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35个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危房共计约36.5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3.7万户),其中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危房12586户(含茅草树皮房约473户),3-20公里范围内农村危房39562户(含茅草树皮房2066户)。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要求,我区选择边境一线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作为2009-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2009-2011年依序分别为农村危房改造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在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全区的农村危房改造。

2009年,优先对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35个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8.3万户农村危房(含20621户茅草树皮房、残疾人危房7060户)实施改造。其中,对0-3公里范围内的危房户和3-20公里的茅草树皮房全部改造,其余的根据资金量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2010年(二期工程)和2011年(三期工程)改造试点规模,将根据2009年(一期工程)实施完成情况确定。

二、改造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一村一策",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特别是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时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

三、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需要搬迁的村屯和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编制村庄规划,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村庄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三级(B级),指有危险点,但通过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村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村庄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二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三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市县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四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五)时间安排

1.可研阶段和设计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具体时间要求:2009年7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申报工作;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二期工程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三期工程项目申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材料完备后,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批复工作。2009年8月上旬完成一期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二期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三期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开工建设

争取一期工程在2009年8月中旬全面开工;二期工程在2010年6月份开工;三期工程在2011年6月份开工。

3.竣工验收

一期工程在2009年12月底前竣工,二期工程在2010年11月底前竣工,三期工程在2011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1年12月初全面完成验收任务,自治区在每期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抽查验收。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一期工程2009年7月~2009年12月,实施改造8.3万户,需要投资约24.9亿元;二期工程和三期工程,实施改造试点规模和投资将根据一期试点完成情况确定,并逐年推进。

(二)资金筹措

拟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即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照1: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5000元、4000元、1000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经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审批后实施。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边境0-20公里农村危房,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3);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4);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设区城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级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初审,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设区城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设区城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县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六、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

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制订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市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对口部委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及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相关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委、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政策扶持,简化手续

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可以结合土地整理项目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用于危房改造的自有林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

(五)社会动员,援建帮扶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六)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七、总结验收

每期试点工程结束后,由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写出专题报告,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一期工程于2010年1月中旬,二、三期工程于当年12初上报自治区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组织评估验收。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 改造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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