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百色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我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县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班仕敏 自治县党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县长
曾慧玲 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郭秀伦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正林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黄 凯 自治县教育局局长
王翰庭 自治县财政局局长
农 达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梁禄波 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高峰 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
巫林徽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秀芬 自治县信访局副局长
虞静云 自治县监察局副局长
罗桂勋 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
宋德保 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梁禄波、张高峰、巫林徽、王秀芬等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自治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信访局等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能划分,县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治县教育局负责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参保、资格审定、年限审核、督促缴费、报批备案等工作。
(二)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协助做好资格审定、年限审核等工作,为参保人员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三)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为实施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自治县信访局负责实施过程中的信访和维稳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强化配合协作,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 (含自动离岗) 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即落户在农村的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镇的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自治县合同聘用教师,按《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关于理顺代课人员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隆政发〔2009〕14号)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对象及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补助对象
1、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二)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1、被辞退或清退(含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的补助标准,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自治县合同聘用教师),按《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关于理顺代课人员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隆政发〔2009〕14号)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单位缴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责缴纳,由工作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被辞退或清退(含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四、时间要求
根据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五、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1年3月—2011年5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和政务公开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等,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了解政策,明白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各种材料。
(二)调查核实和个人申请阶段(2011年5月—6月为调查核实阶段,2011年10月25日-11月5日为个人申请阶段)
我县在5月至6月,已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进行了初步的调查核实,现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正式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参保登记。申请程序如下:
1、被辞退或清退(含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县同一乡镇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学校提出申请报告,由户籍所在地乡(镇)、学校审核按规定收集、审查、公示、上报材料。
2、被辞退或清退(含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县不同乡镇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学校提出申请报告。由本人提供原始相关证明材料给原最后任教学校,由原最后任教乡(镇)、学校(有多个任教学校的,由原最后任教学校负责核实材料)按照规定进行从教审查认定,出具证明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乡(镇)、学校审核,按规定收集、审查、公示、上报材料。
3、被辞退或清退(含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区域的,其先要在原最后任教学校进行登记,按规定收集、审查、公示和上报材料。经核定其身份后,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相关凭据复印件一式三份(要验原件)送达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申请补助。经核定补助资金后,其参保申请补助资金由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参保申请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初审、公示、上报阶段(2011年11月14日前)
各乡镇、学校负责收集、整理、核实曾任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任教原始证明材料等材料,对申请人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任教年限、年龄等进行初审,重点分类审核申请人是否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聘用或备案的人员,并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初审认定结果要在所在乡(镇)、村、学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学校向自治县教育局上报材料,上报时需提交符合条件人员书面申请及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各种表格。各乡(镇)、学校在初审认定时,对申请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教龄等认定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办法》(隆政办发〔2011]168号)为准。
(四)审查认定、报批阶段(2011年11月15日-11月30日)
各乡(镇)、学校进行初审核查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县教育局,自治县教育局要组织人员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后交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五)办理参保手续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1、我县属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试点县。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汇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要求拨付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当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期间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到位的申请。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要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当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完毕。
2、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没有按桂教〔2011〕6号文件规定对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这项工作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比较突出,各乡(镇)、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组织人员进校、进村、入户,深入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全面展开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答工作,使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政策精神,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从而自觉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为组长,乡(镇)纪委书记、中小学校校长、公安派出所所长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身份、工作年限、年龄等的认定及上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二是要按上级文件的要求,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政策、理解政策和把握政策。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出台,是我县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基本政策,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学校领导和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和初审认定工作,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不要造成遗留问题、上访现象,按规定时间完成初审及上报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二)坚持原则,严格纪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审核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一经查实,不予认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审核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证言材料的证明人,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管理权限由对应的管理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所在乡镇、村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在审核认定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管理权限由对应的管理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共同监督,确保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作,共同支持,配合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工作。在工作中,自治县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桂政办发〔2011〕16号和百政办发〔2011〕135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自治县教育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监督电话(自治县教育局0776-8204004,自治县人社局0776-8204772),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