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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地震局关于接收百色市地震局下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工作的方案
2012-07-05 09:30:40   来源:   作者:地震局提供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市地震局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直接下放县级地震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市地震局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直接下放县级地震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二)  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  下放主体:百色市地震局。

(二)  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地震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  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  市地震局负责审批:

1、 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2、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二)  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县人民政府及县本级下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  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市地震局负责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地震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县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如涉及两个以上县级区域的,由市地震局负责办理;市地震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附:隆林各族自治县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事项审批流程图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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