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市地震局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直接下放县级地震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二) 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 下放主体:百色市地震局。
(二) 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地震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 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 市地震局负责审批:
1、 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2、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二) 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县人民政府及县本级下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 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市地震局负责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地震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县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如涉及两个以上县级区域的,由市地震局负责办理;市地震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