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便民服务
许可对象: 申请刻制印章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及企业
法限天数: 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工作日
受理方式: 即办件
审批条件:
1、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2、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3、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应交材料:
1、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
2、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3、单位法人及经办人,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依据: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涉及条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文号:《民办非企业印章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涉及条款: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文号:《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涉及条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涉及条款: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