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许可对象: 外国团体或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35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
许可条件: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拥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其设备上注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许可数量: 依据申请情况定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申请文件;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3)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