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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13-01-24 15:50:57   来源:wwwbet3650003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1 项目名称: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2 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3 审批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 审批依据:(1)1998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

1.项目名称: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

2.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审批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审批依据:(1)1998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3)2012年5月31日印发的《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人社函[2012]246号)的附件附件28-2《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直接下放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之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定的方案》第三条“下放主体: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主体:百色市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审批条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法人(含个体工商户)

①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具有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2)自然人:有参加社会保险意愿。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复印件)1份;

(6)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2份;

(7)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1份;

(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除了以上1.2.3.4项外,还须提供:

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证(复印件)1份;

②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参保登记表1份;

③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1份;

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

⑤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及退休证(复印件)1份。

9.审批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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