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
2.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
3.审批对象:
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五保对象。
⑵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4.审批依据:《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5.审批条件:
⑴农村五保供养:①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③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⑵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农村敬老院以乡镇兴办为主,建设五保村则一般不少10户五保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⑴农村五保供养:①本人申请报告(可以代为申请)②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③残疾的证明;④村(居)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证明;⑤村(居)会出具的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
⑵供养服务机构建设:①申请兴办报告;②五保户名册;③土地落实证明。
9.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供养待遇:15个工作日;供养服务机构建设: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