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人大 县政府县政协 联系我们
纳 税
首页 > 服务中心 > 个人办事 > 纳 税 > 正文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018-05-18 17:53: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基本信息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承诺天数: 20 工作日许可对象: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法限天数: 20 工作日是否收费: 不收费材料预审天数: 3 工作日受理方式:

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20 工作日 

许可对象: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法限天数: 2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工作日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12366 

审批条件: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2. 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应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8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审批依据: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

涉及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

涉及条款: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

涉及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最后一页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