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66 工作日
许可对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确认的公民个人
法限天数:132 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3 工作日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1—4828986(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审批条件:
1、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2、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3、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应交材料: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1、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2、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3、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审批依据:
文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涉及条款: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涉及条款: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