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开放、透明、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租赁、广告位、冠名权等市政设施资源、交通资源以及政府所属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BOT(建设—经营—移交)项目等建设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扶贫开发、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中央地市投资、国债银行贷款等工程。
第四条 坚持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服务优质、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建设交易市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县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会同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全县工程建设统一交易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招标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通信系统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8.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9.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等项目;
10.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11.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采用BOT或其他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
12.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范围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出让转让范围包括:
1.国有产权出让、股权转让;
2. 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和定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等转让和出让;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公有房屋、门面租赁;
4. 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
第七条 招标标准
(一)凡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5、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或其他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
4、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估算价或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6、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财政部门评审、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后,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施工工程竣工后按照工程结算审计价格进行结算: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以下的;
财政部门规定不用评审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第九条 BOT及PPP项目管理
采用BOT及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须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并由县政府组成专门班子组织实施。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及PPP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或PPP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代理不再进行揺号,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纳入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2.应在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取得驻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常驻组织机构应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写字楼及独栋办公楼固定办公场所,机构必须设有:开标室、评标室、休息室,应有相应摄像设备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4.常驻组织机构有5名以上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专职人员需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5.近两年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招标单位起7工作日内,向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招投标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价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上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中介机构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招标最高限价不能高于项目投资概算,上限价应报县财政局审查确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建设法定程序。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才可以动工建设。对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擅自动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审计部门不给予工程审计结算。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核验合格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能拨付完毕工程款,审计部门一律不能进行竣工审计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其参与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活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和公布。
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本县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取消其在本县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和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及法定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备案、审计结算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拨付工程款的项目,将由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交易活动各方在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通过采取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依法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的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本县域内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