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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卫生县城 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2017-11-14 11:51:39   评论:0 点击:

隆创卫办发〔2017〕 号

 

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卫生县城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新州镇党委、政府,自治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卫生县城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卫生县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卫生县城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一、各单位共性目标任务

 

1.全县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创卫和爱国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保障经费投入,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创建工作专门班子和相应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除四害领导小组),制定创卫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并做好活动相关记录;驻社区单位卫生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积极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及环境卫生治理,积极参与卫生评比竞赛活动,确保单位环境卫生、绿化达到要求;定期开展建康教育活动,职工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3.落实专人完成本部门创建自治区卫生县城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及时上报创建卫生县城期间的活动信息。

4.完成自治县创建广西卫生县城指挥部或办公室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单位内部卫生检查标准:

(1)爱卫组织健全,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有奖惩措施。

(2)院内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完善,有废物箱(果皮箱),垃圾密闭收集,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道路硬化平坦,无坑洼,无破损,无违章建筑;绿化、美化、绿面积达90%以上。

(3)公共厕所达到三类以上标准,上下水道畅通,保洁责任落实,无蝇无蛆,基本无臭,无旱厕;办公室整洁、干净,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公用茶具消毒措施落实。

(4)设立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各种健康教育活动;食堂要有有效

的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

卫生知识应答正确,个人卫生良好。

(5)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健全,消杀记录完整,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6)创卫资料收集整理齐全,装档规范。

二、创卫各责任单位分别承担的个性目标任务

(下列责任单位在完成共性目标任务的同时,须完成各自个性目标任务)

(一)县委办、政府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好落实。把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2.督促协调各单位做好自治区卫生县城创建和爱国卫生工作。

3.制定印发创建广西卫生县城和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

4.认真办理群众投诉案件,确保群众对县城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县委宣传部

1.5月,制定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在电视台及有关网站开设健康教育和卫生县城宣传专栏,对开展卫生县城活动进行动态报道、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定期播放卫生相关宣传口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免费宣传。

3.严把文明单位评选关,对工作滞后,影响复审验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文明单位资格或参与评选资格。

4.10月中旬以前,负责组织县电视台制作一部反映我县开展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成果的专题片。

(三)县广电局

1.开展健康教育,在县电视台开设创建自治区卫生县城(创卫)宣传栏目,对开展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及时跟踪报道复审工作活动正反典型,定期播放创建自治区卫生县城宣传口号及公益广告,对相关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免费宣传。

2.10月中旬前,负责摄制一部反映我县创建自治区卫生县城成果的专题片。

(四)县外宣办

在隆林网开设创卫宣传专栏,对开展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定期宣传创建自治区卫生县城口号及公益广告,定期宣传相关卫生防病知识。

(五)县文体局

1.在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所辖场所设有健康宣传专栏,要有卫生防

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2.歌舞厅有茶饮、餐具、面巾消毒设施、设备;有机械通风装置的通风口设在室外,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清洁,设有洗用设施和机械通风装置;场内禁止吸烟,有禁烟标志。设有吸烟室,并有排气装置。

3.加强对网吧、KTV厅、电子娱乐室、图书馆(店)等文化活动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加强作业管理,制度健全,除四害、环境卫生符合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要求。

4.协助卫生、工商部门加强“五小”行业整治和管理。

(六)县发改局

把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爱国卫生工作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把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七)县经贸局

1.组织企业、加油站、商业公司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卫生知识知晓率≥70%。

2.企业、加油站、商业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率≥95%,除四害、环境卫生达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要求。

3.城市实施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上市,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屠宰场除四害、环境卫生达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要求。

(八)县卫计局

1.健康教育机构健全,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配合各行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督导城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开设健康教育大课堂,落实健康教育处方制度,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确保住院病人和家人、单位职工、社区居民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2.抓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①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②旅店、小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浴(游泳)池、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设施齐全,除四害、卫生指标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传染病防治。

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疾病预防控制、

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要求。

②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③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建制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⑤免疫规划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90%。儿童免疫规划单苗及五苗全程接种率≥90%。幼托机构和学校实施儿童免疫规划查验接种证制度。

⑥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⑦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量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5.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综合防制,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并在五年有效期内复查合格;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三倍。

6.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能充分发挥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7.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

(九)县卫生监督所

1.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抓好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公共场所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具消毒保洁设施齐全,运转良好。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0%。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五小”行业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消毒器具设施齐备,卫生符合要求。餐饮食物“三防”设置齐全。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监督、检测资料齐全。对县城饮用水实施有效监控,对水厂二次供水设施检测记录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县疾控中心

1.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定要求,有健全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近两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各类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要求。

3.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苗全程接种率≥9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率≥90%;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十一)县食药监局

1.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抓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食物中毒发生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齐备,能力提高,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早餐、夜市、“五小”行业、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使人民群众卫生安全、身体健康得到有力保障。

2.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案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加大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生产规模小、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企业的整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4.城区药店、餐馆、饮食店、小作坊、食品加工厂卫生符合标准要求,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等有效证件,加工和经营产品生产日期等标注明显,食物“三防”设施齐全,四害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5.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建设。

(十二)县质监局

1.制定并实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方案、计划、食品安全整治方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任务落实,资料齐全。复审期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安全加工企业守法生产经营,健全并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卫生条件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均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有效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符合有关质量安全要求。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达到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十三)县工商局

1.按照行业规定,清理整顿户外野广告,确保全县无烟草广告。

2.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集贸市场、商场等服务行业创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管理、内外环境卫生、公厕卫生、除四害、控烟措施、公用卫生设施、用具消毒、空气质量等符合要求。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早餐、夜市、“五小”行业专项整治。

4.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5.在全县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中,利用不同形式广泛进行创卫宣传。商场、商店等公共场所有结合行业特点的健康教育宣传栏(职业卫生、疾病与预防、吸烟有害健康、卫生法规、艾滋病、性病、营养卫生等内容)及宣传资料。进行职工健康知识培训,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各达70%。

6.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屠宰场有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卫生管理制度,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经检疫上市销售,有检疫合格证明。

7.城区内个体工商户、商场、超市、加工厂、修理厂(店)内外环境卫生符合要求,持有有关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人员有有效健康证明。

(十四)县教育局

1.各中小学校要落实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落实健康教育课程安排,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教育,开展中小学“小手拉大手”活动,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确保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

2.抓好学校卫生管理,督促各学校落实好卫生清扫制度,保证学校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抓好学校除“四害”环境卫生治理、药物消杀,鼠、蚊等病媒生物防治达到卫生县城标准。

3.抓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食物“三防”设施齐全,食堂卫生达到卫生监督部门要求。

4.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5.幼托机构和学校配合做好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工作。

(十五)县市政局

1.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等各级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政策,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

2.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县城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建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城区河道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3.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建立了“一把扫帚”、“管扫分离”的长效运行机制: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4.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5. 城区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公共环卫、绿化、广场、公园、公厕设施和卫生达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汽车客运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公共厕所方向指引标识设置明显。路灯亮灯率≥95%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开展控烟工作,城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识并监督落实。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十六)县住建局

1.城区各项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

2.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达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设置规范的隔离护栏,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开展建筑工地除“四害”环境卫生治理、药物消杀,鼠、蚊等病媒生物防治达到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十七)县市场服务中心

1.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贸市场地面和柜台应瓷砖化,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容器密闭,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2.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各经营摊位设有独立的垃圾桶或垃圾袋。

3.农贸市场划行规市、直接进口食品有防尘、防蝇设施,货物摆放整齐,粮食垫高离墙10公分以上,秩序良好,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除四害措施落实。

4.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活禽销售区与屠宰区相隔离,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县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十八)县林业局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2.城内木材加工厂环境卫生整洁,木材堆放整齐,木材垃圾管理规范,

除四害消杀工作达标

3.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全县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十九)县财政局

将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除“四害”、健康教育、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所需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十)县环保局

1.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烟尘控制区覆盖率≥80%,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危险废弃物处置率≥95%。

2.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强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防控,两年内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全面推进“洁净社区”工作,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度≥80%。

(二十一)县农业局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畜禽销售的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设立相对独立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2.开展禽畜养殖场及周边除“四害”环境卫生治理、药物消杀,鼠、蚊等病媒生物防治达到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3.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4.在实施化学药物防治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时,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5.农技推广站、种子公司、个体种子店、肥料店环境卫生整洁,除四害消杀工作达标。

(二十二)县交通局

1.加强对出租车、中巴车和其它客运车辆的管理,车内设有卫生县城宣传用语标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无黑烟污染,文明行车、礼貌待客、不宰客甩客。

2.汽车站设有健康宣传栏,有健康教育和创卫内容。候车室秩序井然,清洁无污物,有适量的果皮箱,有规范的禁烟标志和吸烟室,设有二类标准厕所。车站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加强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管理,取缔无证营运,客运车辆按照指定的站点停靠载客,严禁随停乱靠,保证城区交通秩序规范有序。保证客运站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4.加强客运站除四害工作管理,除害消杀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5.城乡结合部公路路面硬化好,及时养护,无破损。

(二十三)县公安局

1.开展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无牌无照、乱停乱靠乱拐弯的“货运三轮车”严查重处,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确保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机动车车容整洁,各类车辆停放规范整齐,停车场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2.禁止已到报废期的车辆、车容不整的车辆上街行驶,禁止机动车乱鸣笛。

3.对城区违规养犬实行治安管理。

4.负责严厉查处墙体建筑物“办证、贷款、刻章、车牌”等户外野广告,监督当事人按照电话号码彻底清除乱贴乱写的野广告。

5.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惩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为全县创卫工作正常开展保驾护航。

6.积极做好驾驶员卫生知识宣传,使驾驶员卫生县城知识知晓率≥70%。

(二十四)县水利局

1.负责城区河道的清扫保洁和灭鼠灭苍蝇工作,确保城区河道(水体景观)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放现象。

2.城区河道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坡岸清洁,无垃圾杂物。

(二十五)县机关事务局

1.负责做好县政府院内单位和居民健康教育,有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单位职工和院内居民健康卫生知识知晓率≥70%。

2.组织职工和院内居民开展清洁卫生工作整治,院内卫生整洁,垃圾桶等设备配置齐全、密闭,垃圾日产日清,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挂乱贴行为,卫生达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3.做好政府院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鼠、蚊、蝇、蟑螂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二十六)县供销社

1. 负责城区供销行业、百货公司、生资公司、果菜公司、土产公司职工健康教育,健康卫生知识知晓率≥70%。

2. 组织供销行业、百货公司、生资公司、果菜公司、土产公司开展创卫,所辖行业院内环境卫生整洁,职工参与创卫意识强,除害工作到位,“四害”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二十七)县房管局

    1.负责城区房地产开发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住房小区健康教育,居民健康卫生知识知晓率≥70%。

2.房地产开发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住房小区环境卫生整洁,卫生保洁制度健全,垃圾设备齐全、密闭,垃圾日产日清。

3.组织做好住房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鼠、蚊、蝇、蟑螂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二十八)县畜牧局

1.规范兽药、饲料市场,严格禁止销售假药、假饲料行为。严禁出售带病畜禽,严禁变质、注水、病死畜禽肉上市。

2.负责城区饲料店、兽医药店、养殖场(点)的卫生治理,确保卫生符合要求。

3.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贸市场创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管理、内外环境卫生、畜禽宰杀点、除四害等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二十九)县总工会

开展健康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工会会员、企业职工参与意识,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各达70%。

(三十)县妇联

组织广大妇女、儿童积极参与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活动,做好健康卫生知识宣传。

(三十一)团县委

1.组织青年志愿者做好健康卫生知识的宣传,积极参与复审活动。

2.组织1—2次有影响的城区青少年儿童健康卫生知识公益活动。

(三十二)县民政局

1.配合新州镇和有关单位做好社区健康教育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到有健康教育专栏。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健康行为形成率≥70%。

2.协助新州镇和有关单位做好居民小区、社区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

3.负责做好影响市容市貌盲流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负责敬老院、福利院、烈士陵园的卫生保洁和除四害工作。

(三十三)县人社局

1.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围绕职能,为复审工作提供服务。

2.负责工矿企业建立和落实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

(三十四)县编办

确定爱卫办相应人员编制。

(三十五)县旅游局

负责抓好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宣传,落实配套环卫设施,保持景区环境清洁卫生。

(三十六)县国土局

配合住建部门协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对城区建设项目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美化,不留卫生死角。

(三十七)县电力局

负责对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电线杆、拉线进行移位,城市路灯亮化率≥95%。

(三十八)县电信公司

1.负责整治城区“蜘蛛网”状的电话线、光纤,确保线路美观大方。

2.落实电话号码实名制,清理电信电话号码的非法小广告。

3.积极做好健康卫生知识宣传。

(三十九)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

落实电话号码实名制,清理移动、联通、铁通电话号码的非法小广告。积极做好健康卫生知识宣传。

(四十)县统计局

组织开展本县市容环境满意率调查活动,本地居民和过往旅客对全县环境卫生状况满意率≥80%。

(四十一)新州镇

1.爱卫会组织健全,有专兼职爱卫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工作,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城区居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

2.制定宣传方案,将自治区卫生县城工作宣传到每家每户,营造浓厚氛围。社区、建成区辖村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3.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通过综合防制,县城区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三倍。

4.驻社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积极开展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5.社区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无违规饲养畜禽。

6.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7.建成区辖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卫生管理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卫生整洁,无露天粪缸以及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

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四十二)县爱卫办

1.制定有全县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创卫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政策,制定本县爱国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2.制定自治区卫生县城复审工作方案,将复审工作目标、要求、县城管理的有关内容宣传到每家每户,提高市民卫生意识,营造浓厚氛围。

3.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控方针,开展群众性的综合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四害”孳生地;四害密度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每年组织春秋二次以上大型集中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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