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县司法局新州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地质灾害补偿款而引起的纠纷,避免了两家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由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石油分公司在我县泥浪地段所建设的加油站,后方山体因连续降雨而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塌方,导致旁边有一块面积约为0.29亩的田受损,无法耕种。就在石油公司准备进行补偿的时候,新州镇含山村泥浪屯的黄某和杨某都主张受损田地的补偿金为自己所有,双方私下协商无果,向新州司法所申请调解。争议地本来是杨某的承包田,因地处路边,牛马经常对田中作物进行破坏,导致产量低,乙方无奈将其丢荒。丢荒后,由黄某管护至今,故双方对补偿金的所属有争议。
新州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多次的走访核查,掌握相关证据后,组织双方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反复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讲解相关的法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杨某享受40%的水田受损补偿款,黄某享受60%的水田受损补偿款;二、承包经营权归杨某所有,若今后遇到国家征用的情况,争议地涉及的征地补偿款项,全部归杨某享受,黄某不得干预。
(编辑:黄仁雄 编审: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