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人大 县政府县政协 联系我们
社会与法制
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与法制 > 正文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族大业”诈骗案一审获判
2018-06-06 11:31:13   来源:   作者:周琦凯 赵小乖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近日,由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族大业诈骗案一审获判。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林、赵某孝、邓某虎通过虚构中国历朝历代留下一笔巨大财富在海外,现国家对该民族资产进行解冻,诱骗被害人缴纳会费、投

近日,由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族大业”诈骗案一审获判。

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林、赵某孝、邓某虎通过虚构中国历朝历代留下一笔巨大财富在海外,现国家对该“民族资产”进行解冻,诱骗被害人缴纳会费、投资入股等费用可以分得解冻资金的方式在贵州、广西等地实施诈骗。在该诈骗组织中,被告人杨某林、赵某孝分别担任贵州黔南会长、安顺地区会长。被告人邓某虎经赵某孝的介绍参与“民族大业”,并被安排负责贵州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和广西隆林县发展“民族大业”的成员。被告人邓某虎通过虚构自己及其妻子与国家领导人有亲属关系,以此来骗取韦某林等人的信任,先后任命韦某林、黄某面作为“民族大业”隆林片区小组长,并要求黄某面等人积极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多年来,被告人邓某虎多次到我县岩茶乡、介廷乡多村寨走访、宣传“民族大业”。自2005年至今,先后有29名被害人被3被告人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林、赵某孝、邓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支持隆林检察院指控,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虎、赵某孝、杨某林三人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编辑:黄仁雄  编审:林斌)

 

上一篇:男子无证驾驶遇交警夜查 强行冲卡被拘13日
下一篇:山高路远难阻执行脚步 无理拒付难过温情劝导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