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批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请示》(桂发改环资报[2011]111号)第七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请示》(桂发改环资报[2011]111号)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四)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五)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3000 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 万至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 至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 万至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一式3份。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203535
投诉电话:0776-8202378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