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保安培训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的规定,保安培训许可由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四、实施对象和 范围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实施保安培训许可。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1、申请保安培训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
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
3、提供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
管理工作经历的有关材料;
4、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有关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6-8201275
十、投诉电话:0776-82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