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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证核发
2018-05-19 02:32:2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保安员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保安员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 初中以上学历;

(四) 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性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申领保安员证实施保安员证核发。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九、延期办理情形:

不可抗拒因素。

十、咨询电话: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0776-82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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