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保安员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 初中以上学历;
(四) 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性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申领保安员证实施保安员证核发。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九、延期办理情形:
不可抗拒因素。
十、咨询电话: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0776-82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