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暂由地级市公安机关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单位许可证审批。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1、申请报告、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证明材料;
4、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验收报告;5、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原件、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表。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九、延期办理情形:
不可抗拒因素。
十、咨询电话: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0776-82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