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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018-05-19 02:34:57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运输民用爆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具有并提供爆炸物品运输资质,所运输爆炸物品用于合法生产活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填写《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2、承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

0776-82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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