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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5-05-08 11:49:25   来源:wwwbet3650003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机构设置情况隆林各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7年9月,属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属的公务员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全局现有4个职能股及直属管理两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二层机构(副科级)。即:局办公室(

一、机构设置情况

隆林各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7年9月,属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属的公务员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全局现有4个职能股及直属管理两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二层机构(副科级)。即:局办公室(法规和宣传教育股)、科技标准规划与污染控制股、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股。两个二层机构:隆林各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隆林各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

二、单位基本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隆林生态县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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