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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招商促进局
2015-05-08 12:05:1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机构设置情况隆林各族自治县招商促进局于2004年10月成立,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4号文件)和《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

一、机构设置情况

隆林各族自治县招商促进局于2004年10月成立,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4号文件)和《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百办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组建隆林各族自治县招商促进局,为自治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对外加挂自治县投资投诉中心牌子,负责对内对外招商促进工作和受理内商、外商投诉。根据三定方案,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招商股、项目管理股、投资投诉服务中心4个股室(中心)。

二、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调查、研究全县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和投资投诉工作情况,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工作。

(三)负责拟定年度全县性的国内外招商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县性重大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四)负责策划、组织实施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的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县组织的国内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协调、服务工作。

(五)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内区域和省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及其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各项制度、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六)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县有关政策,受理、协调和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对外来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投诉受理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调查权、协调权和处分的建议权。

(七)根据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整合社会及民间投资项目资源,建立和管理全县招商项目库,组织开展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有关项目立项和项目储备工作,采取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手段开展项目招商工作。

(八)负责自治县招商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招商,发布招商引资信息;负责收集、编印、摄制全县招商引资宣传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等有关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国内外招商引资动态,向自治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招商投资信息及提出工作建议;收集和了解自治区、市内外各地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相关经验和优惠政策,向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和招商引资考评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九)负责设立和管理自治县招商引资驻外联络机构;负责与自治区、市主管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国外驻华机构和我国驻外机构在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方面的业务联系;负责我县驻外办事机构有关招商引资业务的联络工作;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县外在隆林设立招商机构的备案管理。

(十)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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