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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018-05-19 03:36:1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基本信息办理事项: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办理地点:办证大厅林业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一、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办理地点:办证大厅林业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二、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书面申请

咨询电话:0776-8203308

三、审批条件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四、应交材料

1、直接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2、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3、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4.进口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五、省内证换出省证。

五、流程图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

六、审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自1992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第199项,该项已直接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七、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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