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木材运输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申请运输木材(含树兜、树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办证大厅林业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二、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书面申请
咨询电话:0776-8203308
三、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桂林政发〔2013〕36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木材运输证:
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合法、 有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 (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未能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材料的; (二)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的; (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四)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无效的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的内容不相一致的; (五)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起运点不符等货、证不符的; (六)木材运输起运和终止地址不详的; (七)其他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签发的。
四、应交材料
(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申请表载明申请运输木材的起止地点、运输方式、运输时间以及申请运输的木材树(材)种、品名、规格、数量等内容。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不能填写全部申请运输木材树(材)种、品名和规格的,应附申请运输木材明细表。
(2)下列证明文件:
1.木材属于采伐(挖)后第一次运输的,应提交林木采伐(挖)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树木, 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2.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应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3.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 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 应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4.属于旧房木料的,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5.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后,需再次运输的,应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明文件。6.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挖)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 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属于检疫的对象,还应提供植物检疫证。
五、流程图
木材运输证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公布施行,2012年3月23日第2次修正)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