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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5-18 10:56:41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隆政办发〔2018〕2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林各族自治县采石场

隆政办发〔2018〕2号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林各族自治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号)以及百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百色市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百国土资发〔201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环境问题为导向,科学规划、严防环境风险,实施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解决我县新建、生产和历史遗留的采石场存在的“新老问题”,全面提高我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坚持突出属地人民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和士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垦”,严格采石场矿山开发准入,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完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区、森林公园保育区、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等重点地区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到2020年,完成所有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采石场综合整治工作,建立有效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的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损毁的土地得到有效复垦,历史遗留采石场全面完成治理形成“矿权规划科学、监督管理有效、治理恢复和复垦到位”的新局面。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地质环境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环保、林业、旅游、水利、经贸、安监等单位参与,分别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采石场开展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调查与核查,建立调查档案,系统查明我市废弃采石场、政策性关闭采石场,生产采石场、在建采石场的主要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分布、规模及危害程度。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水源保护区、水库、城镇和居民生活区、地质公园及周边,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铁路、主要河流两侧等敏感地区和重点地段调查精度要达到详细调查要求。调查结束后编制调查报告,提出存在问题采石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意见和技术方案。(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利局、经贸局、安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编制治理方案。

1.明确治理责任。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为历史遗留采石场,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落实资金实施治理恢复,或引进具有资金和技术的民间资本主体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时申请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性关闭采石场,用已交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进行治理,保证金不足以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等解决。在建、生产采石场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由采石场业主负责恢复治理和复垦。(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2.明确治理措施。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各个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利局、安监局等主管部门参与)

(三)实施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1.全面完成历史遗留采石场治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采石场治理,确保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最大限度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2.确保生产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加强辖区内生产的采石场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监督、指导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四)严把矿业权准入关口。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石场专项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新设采石场矿业权;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改变采石场矿区范围划定方式,原则上不得一个山体设置多个采矿权,要留足能够从上往下分级开采的矿区范围,从2018年5月开始,实行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凡是采石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对城镇、村庄造成破坏和造成严重地面塌陷、严重疏干地下水且没有可靠的防治措施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凡是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按采矿证审批权限分别负责,环保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1.制定工作方案。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要意义,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环境保护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落实工作经费,组织人力、物力,在摸清辖区采石场现状和发展需求基础上,制定辖区内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专项工作方案,并将专项工作方案作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发〔2016〕47号)中要求编制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专题附件一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经贸局、财政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作。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职责分工协作内容,抓好进度统筹、问题协调、资金筹措和治理项目推进,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的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经贸局、财政局、安监局等主管部门参与)
    (二)保障恢复治理资金
    1.落实调查经费。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调查经费,县国土资源局协商财政局负责编制调查工作经费预算,并纳入县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2.保障治理资金。历史遗留存在问题的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族复和土地发呈所需资金,按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落实资金治理,可按照治理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申请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支持。(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3.足额收取保证金。对生产的采石场,重新对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核实,核实开采利用方案最终开采境界和现状开采情况,无法按最终开采境界开采的,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重新计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对没有足额缴纳和收取保证金和预存或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缴纳和收取恢复保证金和预存或收取土地复垦费用。(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三)鼓励第三方治理。

对治理技术难度大、工程安全施工要求高的采石场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要求矿山企业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其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四)加强监督检查。

1.加大监管力度。要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巡查与核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核实、购买中介机构定期巡查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采石场开展巡查与核查,要将巡查结果作为采石场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定开采境界采石、不按照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预存或缴纳土地复垦费、不按照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恢复、不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
    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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