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发〔2013〕9号
自治县党委 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黄金禄为2012年见义勇为
积极分子的决定
(2013年5月7日)
2012年,在开展平安建设进程中,我县涌现出了黄金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危害的紧急关头,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献出了年仅24岁的宝贵生命。为进一步营造弘扬正气、维护正义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的规定,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黄金禄同志为“2012年隆林各族自治县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他为榜样,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敢于见义勇为,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黄金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事迹http://www.hfyazi.com/uploadfile/2014/0507/20140507105220505.doc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