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2号)以及《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2012年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2〕92号)精神,为做好我局扩权强县工作,确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在2012年上半年落实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扩权强县为契机,积极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通过扩大管理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提升部门行政效能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局的职能工作,推动我县城镇建设事业的跨越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组 长:韦玉坚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陆代传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姚团结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吴 强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张宏刚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韦显国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
成 员:张建华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王 俊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计财股股长
陆绍兵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管股股长
黄胜汉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股股长
郑文彬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规股股长
黄绍波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李逸镅 县建筑试验室主任
韦婕玲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驻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住建局扩权强县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韦显国同志兼任,成员为张建华、韦婕玲。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我局扩权强县工作,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规范,组织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培训,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任务
按照“合法合规、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接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下放到我局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四、工作安排
(一)按时完成接收工作。2012年6月10日前成立机构;2012年6月15日前,相关股室要与对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下放县级实施事项接收工作,并逐项制定实施流程图并予以公布。
(二)及时参加相关培训工作。2012年6月20日前要完成培训工作。依时参加扩权强县推进工作培训和县级实施下放管理事项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本局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三)放权事项落实到位。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下放的管理事项,各股室要确保在2012年6月20日前进驻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落实到位,稳步实施。
(四)形成定期汇报制度。从6月份起,每月5日前各股室要将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汇报自治县住建局扩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后报自治县扩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开展全局大督查。2012年6月底,督促检查扩权强县工作的推进进度,逐项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股室提出整改意见,限期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保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扩权强县推进工作。2012年11月,再次对全局扩权强县推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性督查。
(六)责任追究。各股室要认真贯彻落实隆政办发〔2012〕92号文件规定精神,确保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扩权强县推进工作,各股室不按时完成工作的,由自治县监察局按规定予以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股室要加强对局扩权强县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不定期对本单位贯彻落实隆政办发〔2012〕92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各股室要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具体办理行政审批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作为联络员。开展扩权强县推进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的,各股室要给予大力支持。每月5日前,各股室要将本单位的推进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县住建局扩权强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定期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力度。自治县住建局将扩权强县推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各股室的推进工作情况严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股室人员的业绩评价。
附:
附件2-1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直接下放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
(二)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直接下放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有关项目。
(二)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有关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3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直接下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4
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直接下放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5
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县城规划区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有关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6
关于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7
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8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9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0
关于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1
关于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2
关于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3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4
关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5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6
关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7
关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8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9
关于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0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1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2
关于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3
关于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4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审批的接收方案
根据《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建法〔2012〕1号)文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审批”直接下放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3、区住建厅下放事项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