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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隆林各族自治县宗教事务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
2012-07-05 09:30:57   来源:   作者:宗教事务局提供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宗字〔2012〕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百色市事务局确定下放的4项行政审批项目于2012年上半年落实到位,更好地开展我局扩权强县工作,特制定本...

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宗字〔2012〕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百色市事务局确定下放的4项行政审批项目于2012年上半年落实到位,更好地开展我局扩权强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县级的监管职能,提高基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宗教团体和宗教界负担,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组  长:王仕奋  自治县宗教事务局局长

副组长:陈远润  自治县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成  员:黄  强  自治县党委统战部办公室秘书

自治县宗教事务局扩权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统战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本局扩权强县工作,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规范,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任务

按照“合法合规、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接收百色市宗教事务局下放到我局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兼任、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未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等共4项。

四、工作安排

(一)按时完成接收工作。2012年6月10日前成立机构;2012年6月15日前,做好下放县级实施事项接收工作,并逐项制定实施流程图并予以公布。

(二)及时参加相关培训工作。2012年6月20日前要完成培训工作。依时参加扩权强县推进工作培训和县级实施下放管理事项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本局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员。

(三)放权事项落实到位。对百色市宗教事务局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在2012年6月20日前完成接收,落实到位,稳步实施。

(四)形成定期汇报制度。从6月份起,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梳理汇总,审定后报自治县扩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开展大督查。2012年6月底,督查扩权强县工作进度,逐项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未按时完成的要提出整改意见,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保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扩权强县推进工作。2012年11月,再次对本局扩权强县推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

(六)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落实隆政办发〔2012〕92号文件规定精神,确保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扩权强县推进工作,否则将由自治县监察局按规定进行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扩权强县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不定期对本单位贯彻落实隆政办发〔2012〕92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推进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县扩权强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力度。将扩权强县推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积极参加全县绩效考评。

附:


隆林各族自治县宗教事务局

2012年6月10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事项接收下放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百色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决定将其实施审批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未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直接下放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实施。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二)接收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本局负责审批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进行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审批流程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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