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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2018-05-23 09:51:4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二、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实施)第六条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实施)第六条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二份,用钢笔规范填写,使用A4纸):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六)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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