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实施)第六条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二份,用钢笔规范填写,使用A4纸):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六)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