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局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三).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等);
(四).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五).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六).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
(七).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