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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2018-05-25 17:13:4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二、办理依据: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三)宾馆提供星级证明及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境外人员居住的公寓须提供涉外房产证明和住户人护照。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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