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目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有四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专职消防队验收。同时,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行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制度,具体办事指南如下: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审核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计文件。
(四)专家评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一)验收范围:消防验收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一样。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验收期限: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一)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
(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三)备案方式:您可以登陆 “消防办事大厅”(www.gx119.gov.cn)或通过广西消防网(www.gx119.net)的“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进行消防设计网上备案,打印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并将该凭证拿到当地的政务中心加盖备案凭证专用章;也可以报送纸质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若申报的项目未被随机抽中,即为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若申报的项目被随机抽中,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消防设计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您可以凭备案号和备案验证码在“消防办事大厅”(www.gx119.gov.cn)的“公告信息”中查询。如检查结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如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将受到法律处罚。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即本指南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如不依法备案的,依法受理法律处罚。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备案。
2、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备案方式:您可以登陆 “消防办事大厅”(www.gx119.gov.cn)或通过广西消防网(www.gx119.net)的“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网上备案,打印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并将该凭证拿到当地的政务中心加盖备案凭证专用章;也可报送纸质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若申报的项目未被随机抽中,即为完成了建设工程的验收消防备案;若申报的项目被随机抽中,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防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您可以凭备案号和备案验证码在“消防办事大厅”(www.gx119.gov.cn)的“公告信息”中查询。如抽查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停止使用,经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如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依法将受到法律处罚。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如不依法备案的,依法受到法律处罚。
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三)检查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温馨提示:
1、 请您一定要牢记您所申报项目的备案号和备案验证码。
2、您可以在“消防办事大厅”(www.gx119.gov.cn)的 “公告信息”中查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5类公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