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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告知单
2014-08-19 10:09:2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二、实施主体:隆林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三、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

一、事项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二、实施主体:隆林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

三、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五.验收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办理流程

背面

七、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原件或经生产、销售、建设、施工单位确认盖章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发票、发货清单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内部装修材料抽样检验告知单;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原件);

6、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

8、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10、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验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验);

2、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0776-2500780  投诉电话:0776-250220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5:00-18:00

地址及办事窗口:隆林县迎宾路229号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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