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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015-06-01 17:44:50   来源:wwwbet3650003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二、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二、办理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依据经营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组织机构材料;

3、人员证明材料;

4、资金证明;

5、场地设施证明;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六、收费标准、依据:

(一)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套,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76-8202307

九、投诉电话:0776-8202307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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