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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014-11-26 11:19:52   来源:wwwbet3650003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项目名称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许可对象招标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设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

项目名称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 招标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设定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即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即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机构章程(包括公司章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政府采购代理操作程序、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廉洁自律制度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条件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需由监督管理部门到场实地考察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缴纳税收(如果当地税务部门无法出据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可以将公司缴纳上年度相关税票,主要是营业税票,作为依法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若目前缴款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暂明无法出具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可由公司制作所有职工上年度分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表格和说明,由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后,作为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按财政部财库〔2006〕13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格式(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提交;相关材料按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第23条要求提交。

以上资料申请人必须按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收发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登记在案后应及时将副本退回),对不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

(三)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收发人员负责签收后即送经办人。经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是否履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对应,如人员构成、比例所附人员文凭与社会保障之间相互对应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处领导审定。

收发人员负责依据处领导批示制作"审批资格受理通知书"或"审批资格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处公章后即送达申请人。

(四)对正式受理的申请,经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第21、23条规定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原件需要进行核对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由收发人员及经办人共同核对其原件并记录在案备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处领导审定后报厅领导审批。

(五)收发人员及经办人根据厅领导批示按下列情况处理。

1、拟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广西财政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上述媒体上正式公告。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书面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六)在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后收发人员及经办人员应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以厅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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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办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331810、5331730 传真号码  0771-5331810

办公地址 南宁市桃源路69号财政大夏7楼 邮编号码  530021

电子邮箱 chenrc168@163.com 投诉电话  0771-53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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