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审批
许可对象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政府采购计划表包括(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单位分散采购计划表)
审批程序 区直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区直各一级预算单位应按季填报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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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办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331810、5331730 传真号码 0771-5331810
办公地址 南宁市桃源路69号财政大夏7楼 邮编号码 530021
电子邮箱 chenrc168@163.com 投诉电话 0771-53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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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网址 http://www.gx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