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财教〔2018〕19号
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的通知
自治县文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的通知》(桂财教〔2018〕4号)的通知,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库数18023.91元,分成数12616.737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桂财文字[1997]65号)规定的70%返还比例计算,现将自治县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资金1万元下达你单位。此项经费收入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 “2079999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科目。
文化事业建设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桂财文字[1997]65号)的规定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2月22日